現行制度說明
根據現行民法第1223條規定,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(特留分之決定)
– – 即繼承人至少可取得之遺產份額,旨在保障其經濟生活及權益。
目前法規規定 :
當被繼承人無子女、父母已過世時,兄弟姊妹成為第三順位繼承人
即使被繼承人立有遺囑,也不能完全剝奪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權利
📌 修法進度 2025/10/09
因台灣遺囑協會發起公民連署,已獲得6800餘人附議
法務部已委託學者進行「因應高齡化社會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」研究,並將研究結論作為修法參考
繼承順位 :
重點說明:
-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,與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
- 繼承順位依序為:
- 第一順位:子女(直系血親卑親屬)
- 第二順位:父母
- 第三順位:兄弟姊妹(目前爭議焦點)
- 第四順位:祖父母
- 特留分比例:
- 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)、父母:應繼分的 1/2
- 兄弟姊妹、祖父母:應繼分的 1/3
114年遺產稅 稅率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