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紅.直播主課稅 : 自115年7月 課稅規定

收入行為 :

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(以下簡稱網紅),將創作或資訊上傳網路(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、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,以下簡稱平臺),並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,網紅達一定條件(例如達一定粉絲人數)後,可加入平臺分潤方案;或與平臺簽訂合約,約定提供一定時數直播勞務;或在直播過程收受觀眾打賞(贈送)虛擬禮物等,網紅均可自平臺取得廣告及付費訂閱分潤、直播收益分成及觀眾打賞等勞務收入。

直接廣告合作

業配文章、影片收入全額計入

  • 產品置入收入按約定金額
  • 長期代言合約按期間分攤
例:直播主
平台禮物收入:$80,000(含平台抽成)
訂閱會員收入:$15,000
業配推廣收入:$25,000
實體商品銷售:$12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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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額總計:$132,000

國稅局查核 : 收入來源查證

  • 廣告收入查核
    • Google AdSense、Facebook廣告等收入明細
    • 廣告點擊數據與收入對應性
    • 廣告主直接合作收入憑證
    • CPM、CPC等計價模式收入計算
  • 訂閱與會員收入
    • YouTube Premium分潤、Patreon訂閱收入
    • 付費會員制收入統計
    • 定期定額捐款收入
    • VIP會員特殊服務收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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